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制探讨
法院对干预司法的涉案材料允许接收、转交、批办的习惯做法,实际上为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通道,法院内部已有的登记备案制基本上流于形式.我们应换一种全新的思路从根本上加以改革,就是在合议庭、承办法官与干预司法的涉案材料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即防火墙制度,只要不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当事人、律师、证人、公诉机关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合议庭、承办法官一律不得接收.
司法公正、干预司法、登记备案、防火墙
35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