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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业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张明楷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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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力、诡计妨害业务或者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务者从事正当业务活动的自由,妨碍了经济发展.对这类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论处,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非长远之计;对这类案件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既不现实,也难以保护正当业务.在当今社会,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公共服务内容.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使得刑事立法不可能追求稳定性.借鉴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增设妨害业务罪,并注重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是规制妨害业务行为、保护正当业务的理想路径.

妨害业务、刑法规制、理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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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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