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复字[2005]1号文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工办复字[2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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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首批重点项目“社会风险中的公共安全治理研究”FRZD201305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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