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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

引用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并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当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在理清“扒窃”的内涵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扒窃”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根据立法意图我们可以对一些“扒窃”偶犯、初犯等轻微“扒窃”作非罪化处理,而“但书”规定则是轻微“扒窃”出罪的依据.

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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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控制与刑事司法犯罪化的反思”项目号:11BFX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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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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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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