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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基本法”的反思——再论“体育事业促进法”

引用
《体育法》不应是“体育基本法”.《体育法》制定时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其作为“体育基本法”只能是对体育行政管理功能的强化;以“体育基本法”为核心建构体育法治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障碍,体育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并没有体现出“体育基本法”的统领地位;在以保障和实现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的《体育法》修改中,重塑《体育法》的“基本法”地位条件并不具备,并使《体育法》修改面临困难.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是提倡“体育促进法”的理念,在《体育法》修改中体现从“体育基本法”向“体育促进法”的转型.

体育法、体育法修改、体育基本法、体育促进法、体育事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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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职业体育法律制度研究"[项目CLS2012C93]和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中国特色职业体育法制建设研究"项目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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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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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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