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鹿特丹规则》、港口经营人、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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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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