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救济制度的竞争政策内涵研究
商标权并非自然形成的权利,商标权的财产化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商标法是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的一种制度工具.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双向性,在侵犯了商标权人“私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免受混淆的“公益”.商标侵权救济制度不应停留于满足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私权保护,还应致力于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教育功能,通过矫治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引导、规范人们的商业行为,教育民众,彰显商业伦理.商标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侵权判断基础、“双轨制”的救济模式以及“商誉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前提均深刻地体现了商标侵权救济制度的竞争政策内涵.
商标权、救济、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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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2011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竞争政策视野下商标法理论研究——关系、协调及制度构建"项目11YJA820048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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