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自由诠释与法治规训
实现法治型社会管理效果,必须重视诚信法治的研究.现代诚信不仅保有道德结构、政治情境和法律场域的三重意境,更因解构而存在新的三维之义:作为个体品质的诚信、作为关系纽带的诚信和作为价值追求的诚信.以此为前提预设,失信行为即能避开道德难题的困扰,进入法律规制范畴.社会失信治理的现实困境,是呼吁诚信法治的条件因素;诚信法治则以诚信的法治与法治的诚信为基本内涵,证成了规范诚信的正当逻辑.诚信法治回应社会诉求,应以内在一致性与递进式的层次为建构原则,依次推动思想基础、结构基础、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的建设.法治以诚信为本义,诚信法治与民生法治构成现代法治的一体两面,是解决失信问题的现实选择.构建诚信法治,是法治实效的重要前提,更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管理、诚信、失信行为、法律治理、诚信法治、民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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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0AFX00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及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A类项目"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特色理论与实践"课题组研究成果
201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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