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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比较研究

引用
:菲律宾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用混合型模式,有利于调节刑法典的稳定性与其对频繁变动的社会关系的适应性;罪名体系比较完整;原则上任何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构成犯罪,仅将犯罪目的作为个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素,并且该目的要素并非唯一的选项,相对而言比中国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要宽松;行为方式可谓形式多样、种类丰富,而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则比较狭窄;虽然都规定了一定的刑事门槛,但中国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设置不科学,不利于司法认定;两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以短期自由刑为主,并设立罚金刑,有利于该类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但在罚金数额的设定上,都需要借鉴限额罚金制与倍比罚金制相结合的方式。

知识产权犯罪、菲律宾、行为方式、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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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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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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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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