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待可能性之理论定位及其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在德日刑法中,期待可能性归属于有责性,但它与故意和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故意和过失是有责性的必备要素,期待可能性是作为有责性中的例外因素而存在的。如果我国将期待可能性置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模式下的刑事责任中,即可在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成立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减轻刑事责任的考量,并且可进一步将期待可能性纳入到刑法中的概括情节和酌定情节,以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充分发挥其减轻刑事责任的机能。
期待可能性、有责性、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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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7年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07F015S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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