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罪论中的贯彻——兼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犯罪成立要符合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间的统一。但是,当成立犯罪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时,就出现了贯彻该原则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等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情形,实践中所犯的普遍性错误就在于割裂了行为结果与行为性质的联系,将行为人对一般违法性质的认识因素当做对刑法的严重危害性质的认识予以评价,从而得出行为人行为时出于故意的错误结论。因此,《刑法》将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报告行为”与“严重结果”规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要件,忽视了丢失枪支行为才是严重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为此建议将该罪罪名改为“丢失枪支罪”,以使该原则在犯罪论领域得到贯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意、明知、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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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2(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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