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中的标准规制
当前的社会管理已经进入了“标准治国”的时代,标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为现代行政国家的硬件运转提供重要的“系统软件”。近期的一系列社会管理事件背后,不约而同都浮现出标准规制的问题。对标准的制定主体类型及其效力模式的分析表明,由传统国家立法机关主导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那些并不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和组织制定的非强制性标准虽没有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意味着这样的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何完善标准的制定程序及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行政法的更多关注和研究。
标准制定、主体、效力模式、软法、标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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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国家理论)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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