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框架内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第5.7条为视角
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风险预防原则,其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在WTO框架内,风险预防原则主要体现在《SPS协定》第5.7条。实践中,第5.7条的适用需同时遵循程序及实质两方面的要件。从这些要件可以看出,《SPS协定》第5.7条不是单纯地反映了风险预防原则,而是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化,其所规定的临时性措施是对风险预防原则具体适用的一项风险预防措施。WTO应以《SPS协定》第5.7条为基础,与国际环境法共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贸易自由化对环境所造成的风险获得更有效的管理,又有利于WTO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
WTO、SPS协定、风险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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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9(国际法)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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