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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局限及其克减

引用
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和主观性特点,这势必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与确定性差的局限。对此实务部门已经进行了克减这种局限的相关探索,如制定证据规格、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地方性判例法制度等。这些探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还存在部门化、地方化、制度本身缺陷等问题,需要在制定统一的证据规格、建立判例法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关于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应当转向保障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性的其他具体制度、程序、规则等方面,才能最终走出研究的困境。

证明标准、局限、克减

D915.182(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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