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权利人、侵权人
D924.33(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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