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论
为了应对醉酒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有人提出对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建议,将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入罪;那么,对酒后驾驶行为,《刑法》是否有必要在实害结果发生前提前介入呢?值得我们探究。笔者从先行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存的在缺陷入手,通过立法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认为《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酒后驾驶、立法建议、必要性、可行性
D919.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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