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承担的理论根据
诉讼中当事人转让系争标的物或者转移系争实体权利义务的,选择诉讼承担而非诉讼担当,这是我国本土化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实际之选择的结果。诉讼承担理论与我国的当事人更换理论、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人民调解制度等,都具备兼容性并易产生合力;受让人参加并承担诉讼,而非重新诉讼或者另行起诉,亦应结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法律上的利益加以细致衡量。
诉讼承担、理论根据、当事人恒定
D925.1(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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