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法中不对称管制的反向歧视特征及立法权
本文阐述了电信法中不对称管制的概念、法理学依据和规范结构,提出了认定歧视的标准和反向歧视的概念,分析了不对称管制措施的反向歧视特征及其合宪性,探讨了制定不对称管制措施的立法权.不对称管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反向歧视措施,虽然形式上为特定法人设定了"不平等的"义务,但由于法人人格权仅具有财产意义,且该措施属于促进竞争的公共利益行为,故其并不侵犯法人的平等权.其作为形式上"不平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而非政府立法.
电信法、不对称管制、歧视、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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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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