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
因船舶碰撞而成立连带责任时,如果各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同,可能产生该限额与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以及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比较法看,有三种协调方案,其中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自始限缩而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不受影响的方案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与该方案基本一致,但其适用情形应予扩大,且不应影响责任限制规范的适用.
船舶碰撞、连带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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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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