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看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趋势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将法人犯罪法定化,把法人犯罪列为公约管辖的范围.公约规定了法人犯罪的范围、法律责任、法人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法人责任的裁量等内容.这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国际法根据.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与公约中"法人犯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名称不同,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不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同,法人责任是否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以公约为视角,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在保持"单位犯罪"的名称、单位责任的双罚制原则、洗钱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单位主体等不必修改的前提下,要将单位扩充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完善单位责任与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立法
D9(法律)
200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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