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7.01.028
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兼谈"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
我国"严禁刑讯逼供"与"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最低限度保证是一致的.由于我国"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不完善,刑讯逼供、强迫自证有罪屡禁不止,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反对刑讯逼供"、"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并优待证人,强化刑事律师的作用,加强对讯问的监控,规定法院、检察院对刑讯逼供证据的特别审查程序,规定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侦查措施,实行羁押与侦查分管等.
严禁刑讯逼供、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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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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