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6.03.023
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惩罚性赔偿、非民法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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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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