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6.03.009
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与立法存疑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为一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或者加重犯罪构成处置,这种立法模式不尽合理.
多次行为、同种数罪、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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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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