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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6.03.003

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

引用
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财产、国家所有权、公权、私权、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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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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