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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6.02.022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

引用
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客体是土地所有权,而忽视了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国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单独征收.这样农民既可以直接获得征收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又避免了集体经济组织挪用私分农民的补偿金现象.这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

27

D912.4(法学各部门)

北京师范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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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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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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