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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618X.2005.02.048

盗窃道路窨井盖行为应定何罪

引用
@@ 一、基本案情 2004年2月2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伙同袁某等3人,经事先预谋,携带铁棍撬棒,骑三轮车窜至闵行区莘庄工业区中春路、金都路路口附近,盗窃公路边以及人行道上分属电信局、自来水公司以及市政建设公司等不同部门、不同型号的铁制窖井盖7块,直接危害过往车辆及行人的安全.正当他们继续撬窃窖井盖时,接警后的"110"巡逻民警及时赶到,苏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装有7块窨井盖的三轮车一辆,其余3人逃逸.经估价鉴定,7块窖井盖总价值人民币1300元.

盗窃、道路、窨井盖、三轮车、自来水公司、犯罪嫌疑人、直接危害、市政建设、人行道、人民币、闵行区、工业区、电信局、巡逻、行人、铁制、撬棒、民警、路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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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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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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