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4.03.021
评"兵马俑"发现权的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对发现权的客体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学理上一般解释为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发现.对于考古、古生物化石、古文物发掘等非科学发现,能否确认发现权,是法律上的"盲点".具有重要价值和社会意义的非科学发现也应作为发现权的客体,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以更好地保护自然和传统资源.
发现权、非科学发现、文物、权利内容
25
D92(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