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3.02.011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探讨
WT0的主体是国家及单独关税区,私人不可能在其争端解决机制中行使诉权,将其与主权国家间的争端交予DSB处理。但鉴于私人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地位愈来愈突出,为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非政治化,允许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由于目前处理国家与私人间争端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都不能适用于WTO,且WTO的成员方普遍没有相关的国内法,为使各国公民私人行使此类诉权的标准相一致.有必要由WT0作出统一规定。
私人诉权、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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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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