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18X.2000.03.020
从侵犯的客体看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侵犯、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委托管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财产、国家机关、公共财物、刑法第、贪污罪、非法占、企业、经营、盗窃
D9(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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