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及其司法保护
私人的程序权利是其拥有的公法权利的重要构成.在双边法律关系下,有关程序权利的讨论,常在程序瑕疵的实体法效果和司法审查的双重视角下展开.在三边法律关系下,程序法关系与实体法关系共同呈现于行政处理私人利益的多边冲突框架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不仅需要考虑程序权利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还应避免对一方程序法地位的强化不当缩减甚至牺牲利益相对方的实体法地位,避免程序瑕疵的风险分配成为利益冲突权衡框架下决定风险分配的唯一要素.在公权论下,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与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一样,原则上仅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不依赖于实体决定的程序权利只是例外,法院对程序瑕疵的审查不能摆脱实体决定而进行.在保留法院实体审查空间的同时,程序权利的保护 目标可通过尽可能开放诉权、更多地承认绝对程序权利以及压缩法院对实体内容的审查等方式实现.
行政第三人、分配行政、冲突调和模式、绝对程序权利、相对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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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F283;F83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50
202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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