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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在近代中国行使治外法权主体之型化与形替

引用
在"条约世纪"里,英美在华行使治外法权的主体,大致经历过一种以领事官为主向以法官为主的转变过程.依照不平等条约、英王御准的枢密令/美国国会法令等成文法,英美两国驻华领事官曾获得非同寻常的司法权和管辖权.但自19世纪中叶起,限制或规制领事官司法权却成为半殖民地国家反抗领事裁判权和英美本国政府加强治外法权统治的"共同 目标".对于领事官司法权的整个讨论,便转移到如何在华设立并运作"混合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上.两国在华攫取的司法权由此从非职业的领事官渐次流动至驻华职业法官,但这不过是两国域外管辖权制度安排中"左手倒右手"的把戏,遑论领事官司法权事实上并未被彻底削弱.两国变换行使治外法权的主体,意在加强"治外法权统治".

领事法庭、会审公堂、大英上海最高法院、美国对华法院、治外法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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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D926;K25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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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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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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