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法秩序视野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重塑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害人自陷风险、注意义务、被害人承诺、整体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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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9;F724;G63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41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6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