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功能诠释与规范重塑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派生出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分别约束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交易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交易.我国信托法应当以第28条为中心整合忠实义务的消极规则,扩张解释自我交易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并将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适用对象.同时增补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受托人证明其与受益人交易时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支付公平对价.
信义义务、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自我交易、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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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2;D815.5;F832.4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铁信托—西南财经大学中国信托研究中心基本科研合作共建研究项目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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