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法律协同观
生态利益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利益诉求,具有时代同步性、利益共生性、层次拓展性之特征.对生态利益的完整回应与表达,是构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应通过不同层次法律协同的展开予以实现.通过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同,以党内法规带动法律规范体系"生态化"转型创新,并推进两者的规则衔接与协调,能够体现和规范执政党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领导,充分体现生态利益的时代同步性特征.通过传统法律部门与环境法的协同,构建以生态利益为导向的利益衡量与转化机制,能够在推进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共存共生中保障生态利益的实现.通过单个环境要素立法与系统性环境立法的协同,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主要实践路径,提升环境法对生态利益表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能够充分回应基于"更优美的环境"而形成的生态利益层次拓展需求.
中国式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利益、党内法规、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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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F272;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2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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