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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

引用
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45

D913;R-05;G25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80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8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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