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公司法建构
财务资助行为横跨资本制度前端的增资与后端的分配,兼具分配属性与经营属性,在实践中演变出循环增资、变相分配等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样态.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因其债权人保护功能而被纳入公司分配行为的规制轨道,但财务资助行为的经营属性使其无法摆脱经营行为规制的路径依赖.财务资助行为可以从受资助购买的标的、受资助方信用以及提供资助方的主观状态三方面进行类型化.我国应在原则禁止财务资助行为的基础上,设置商业判断例外与债权人安全例外.前者允许为公司利益并经董事会特别多数决或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中的财务资助行为,后者允许公司以合法的利润分配、回购、减资方式实现的财务资助,或以未分配利润为限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的财务资助.在责任设计上,宜将救济主体拓展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将责任主体限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时,应根据受资助方善意与否确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效力.
财务资助、利润分配、对赌协议、股份回购、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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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F271;F832.51
2023-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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