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类型化
根据受托人是不是承担保底之债的主体,可将保底信托分为直接保底信托与间接保底信托.保底信托违反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放任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批评未能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且将效力规制与履行规制混为一谈,均不足以否定其效力.我国保底信托效力认定规则的变化与英国信托法中信托与金钱之债互斥以及受益人间不负作为之债的法理存在差异,其真正变因是信托司法对监管立场的部分接纳.法院应对"九民纪要"第90条、第92条进行目的解释而非文义解释,并基于系统性风险认定保底信托的效力.对保底信托效力进行类型化展开时,除基于系统性风险之认定标准外,还可以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作为补充依据.
结构化信托、保底条款、刚性兑付、系统性风险、法律行为
D923.1;F832.33;F2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48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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