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交易的双重法律构造
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动态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交易当事人处于持续性数据收集或传输关系之中,任何一方均不能排他地控制个人数据.上述特性使得数据交易不能被界定为数据买卖,数据处理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数据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关系与数据处理关系的不同,使得数据交易具备双重法律结构.一次完整的个人数据交易同时包含表意人的承诺与个人的同意,前者属于意思表示,后者则属于准法律行为.与之相应,个人数据交易由基础性合同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组成,前者主要受合同规则调整,后者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二者效力应分别判断.在规范适用上,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非原则上得准用法律行为规则.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各守其分,分别规范数据交易中的不同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考虑到数据处理也是合同项下的行为,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以在例外情况下穿透双重结构,协力实现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数据要素、数据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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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F830.5;F301.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项目503002*17222012201
2022-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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