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价值与数字税立法的逻辑
在数字商业模式中,跨国经营者通过用户对免费数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占有了用户价值,但没有通过纳税实体取得货币价值,这突破了传统所得税法的规范逻辑,使得国家无法依托所得税法对用户价值征税.用户价值不只是用户数据的价值或用户忠诚的价值,用户所在国可以将其规定为用户加入用户网络的价值或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主张经营者的收入由本国用户创造,以数字商业模式中的付费交易总额为税基进行数字税立法.为了减少国家之间的规范冲突,追求最低限度共识,OECD放弃对用户价值定性,转而采取定量规则,将部分剩余利润拟制为用户价值.我国根据"支柱一"方案的逻辑进行数字税立法时,需要制定法人合并计税规则、境外交易视同境内发生规则、剩余利润计算规则以及对境外交易进行税收征管的规则等.同时,应当认识到"支柱一"方案定量逻辑的缺陷,明确市场、市场价值等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促使数字税立法回归对用户价值的定性规范.
用户价值、数字税、数字服务税、双支柱、"金额A"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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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92;F812.42;D922.222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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