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用户价值与数字税立法的逻辑

引用
在数字商业模式中,跨国经营者通过用户对免费数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占有了用户价值,但没有通过纳税实体取得货币价值,这突破了传统所得税法的规范逻辑,使得国家无法依托所得税法对用户价值征税.用户价值不只是用户数据的价值或用户忠诚的价值,用户所在国可以将其规定为用户加入用户网络的价值或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主张经营者的收入由本国用户创造,以数字商业模式中的付费交易总额为税基进行数字税立法.为了减少国家之间的规范冲突,追求最低限度共识,OECD放弃对用户价值定性,转而采取定量规则,将部分剩余利润拟制为用户价值.我国根据"支柱一"方案的逻辑进行数字税立法时,需要制定法人合并计税规则、境外交易视同境内发生规则、剩余利润计算规则以及对境外交易进行税收征管的规则等.同时,应当认识到"支柱一"方案定量逻辑的缺陷,明确市场、市场价值等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促使数字税立法回归对用户价值的定性规范.

用户价值、数字税、数字服务税、双支柱、"金额A"规则

44

F272.92;F812.42;D922.222

2022-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12-13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44

2022,44(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