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 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加重赔偿、恶意侵权、过度威慑
44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7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