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择一重罚规则的体系化阐释
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行政处罚、择一重罚、执法管辖权、高额罚款权、禁止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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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06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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