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空间
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无论地方创制性立法设定"其他行政处罚",还是地方执行性立法补充、增设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皆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赋予了地方执行性立法以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行使该项权力,有必要对其适用空间加以厘定.为避免行政处罚过多过繁,地方立法机关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设定"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可认定性等多项因素.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限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立法权、地方性事务、央地共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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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3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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