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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安全维护义务的体系定位与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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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损害填补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还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风险规制工具的附加属性,这要求在保险法体系中融入促进风险治理的理念,并完善作为风险治理核心技术的安全维护义务.立法应限定安全维护义务的内容边界与表述方式,引入内容重要性与明确性要件,前者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后者为足以确定具体风险(变动)类型与范围.当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而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但必须满足催告被保险人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前置条件,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须设定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应严格限制保险责任的免除,设定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并在重大过失情况下适当引入比例责任.

风险治理;安全维护义务;解除合同;保险责任;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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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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