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
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但绝对的、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在初显决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证据实践,能够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指引.质言之,标记上客观性的案件材料被用来搭建和形成案件事实状态的参考框架,即案件待证事实,从而为所有相关证据的筛选、组织和评估提供指引.根据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客观性不是独立的证据属性,而是关联性判断的一个内置标准.但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子标准,含有传统关联性概念所不具备的独特意义,即客观性实践的功能不仅是使待证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而是也包括构造待证事实本身.
证据客观性;决定关系;待证事实;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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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协同问题研究"19ZDA155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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