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构造之中国模式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适用非常态缔约规则,与民法典中的其他典型合同有本质区别.物业服务合同与集体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并无二致,在规范目的上更是殊途同归,即以团体缔约的构造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势均力敌",同时赋予合同规范性效力,以促成小区管理中的强制自治与和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入典"没有改变其特别法规范模式.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这一微观体系,构成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特别法.在理解和适用物业服务合同规则时,必须将其置于这一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团体缔约;集体合同;规范性效力;特别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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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非常态缔约规则之类型化与合同法体系重构研究"19BFX114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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