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及其配套机制 ——以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为视角
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初查已经变相替代了侦查,大量行政执法手段渗透到初查环节,导致了初查的侦查实质化等诸多弊端.应取消刑事立案程序或者降低刑事立案标准,对刑事犯(自然犯)直接启动侦查;对行政不法,经过初查确定构成行政犯(法定犯)之后转换为刑事侦查.从权力属性看,初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具体化和大数据在公安执法中的运用,使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有了数据标准和技术支撑;立法规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使初查取证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具备了制度前提,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执法和司法解释经验的认可.为实现初查的行政执法化改革,应细化和系统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修改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办案中的大引擎作用,按照比例原则提高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加强对公安机关"行刑衔接"类案件和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规范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制约机制.
初查;行政执法;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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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2019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资助;亦系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研究"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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