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规制的世行范式评析与中国范式重构
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以各经济体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纸面规则作为评估基础,其案例假设中隐含着公司形态独立性、关联交易损害性、严格规制良法性和私人执法主导性等前提假定.该指标设定构成了带有自身价值倾向的"世行关联交易规制范式",其内在逻辑缺陷可归纳为:简单的案例假设与市场客观情境相去甚远,对于关联交易的结构与功能认知有失偏颇,规制方法忽略了不同法律手段之间的整体协同以及评估结果不能反映法律运行实践及其规制效果.以世行范式为参照,能够发现中国现行相关立法存在相似的视角局限和制度缺陷.回应中国市场情境与现实需求的制度变革需要从基于独立法人的行为规制范式转向基于公司集团的结构与行为并重的规制范式.重构的基本思路应当以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相互协调为基础,着重发挥利益平衡的规制功能,在法律机制上注重事前批准、事中披露与事后救济的多措并举,在实施保障上做到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并重.
营商环境;投资者保护;关联交易;公司集团;公共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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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19FFXB008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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