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机制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尚缺乏针对民间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应对.其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亦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机制.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与路径已渐趋明朗.自领域法视角而言,我国收养法正逐步突破私法边界,融入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从传统亲子法范畴转向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儿童保护法,有望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新架构.未来改革宜聚焦于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等,致力于实现特定情境下特定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
收养法、社会化、儿童最大利益、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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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C913.5;D66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86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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