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
作为实现从宽预期的主要机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量刑建议仅具取效性质,无任何直接的实体效力.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一般应当”只能解释为“应当”,但将该条第2款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与第1款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相关联,仍可维持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决定地位.量刑建议的形成需注重辩方意见,辩护的有效性与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关系密切.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例外”的命题无法得到整全论证,在缺乏精细化量刑指南的当下,仅宜对简单、轻微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调整存在四种情形,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取决于审判机关的认识,审判机关也无通知检察机关事先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义务.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量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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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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