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型回购合同的风险转嫁机理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中,在第三人迟延履行债务等条件成就时,回购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商品房按揭贷款回购合同与之类似.此类合同的本质在于回购权利人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转嫁给回购义务人,换言之,回购义务人为回购权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利益进行托底,故可称为托底型回购合同.托底型回购合同的权利义务构造与保证合同存在重大差异,不应适用或类推适用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则.托底型回购合同在不同情况下可为债权让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买卖、约定形成权等多个模块的不同组合.托底型回购合同为分期履行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在交易遭遇变故时将其在交易中的全部财产权益打包转让出去、迅速退出这一交易的新机制,对于鼓励交易、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销售具有独特价值.
回购合同、融资租赁、按揭、担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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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普惠金融为导向的融资租赁制度改革创新研究”14YBA105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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